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

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宏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4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李宝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会,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抚顺经济开发区宏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抚大道南侧、顺明街东侧地块。
法定代表人:周英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顺经济开发区宏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盛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发回重审,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结算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图纸面积做为本工程结算依据”,根据宏成公司二审提交的施工图纸记载,施工面积是6388.5平方米,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故一审仅以最初工程设计图纸做为结算依据不妥,应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为宜,如宏盛酒店对实际施工量有异议,可实地测量或评估鉴定,另对宏成公司未施工部分以及宏盛酒店供材、垫付其他费用等予以相应扣除。二、关于工程质量,宏成公司表示按宏盛酒店施工要求完成,该事实不清,应予以查明。如宏成公司确系擅自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应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予以修复或重做。对于维修费用,现宏成公司明确表示不予修复,故应对费用评估后予以一并处理为宜。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明明
审 判 员 刘晓菲
审 判 员 田 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于子扉
代书记员 关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