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民初1507号
原告: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大岗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科技一条街13号。
负责人:***,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2023年3月9日,原告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韩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韩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