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陈家乡园林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执行费1581元被执行人已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03民初3050号民事调节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亚军
执行员  陈 龙
执行员  张永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