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910号
原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972682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21层21-3至21-5、22层至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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