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602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6月13生,汉族,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602执10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