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21执保96号
申请人**,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军,吉林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吉林省东丰县。
第三人白山市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水意,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白山市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白山市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白山市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
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