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26民初854号
原告:安图县二道金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安图县二道金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图县二道金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图县二道金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二道金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6元,减半收取5443元,由原告安图县二道金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