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博瑞重工有限公司

大连博瑞重工有限公司、大连天和船舶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中路。
法定代表人:田东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天和船舶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翠花,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12民初254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大***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和船舶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6万元,到位0元。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存款、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本案限制了被执行人工商变更,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鸿翔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