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1814号
原告: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1666245N),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江南大道38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献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雅雅,夏小梅,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740942319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田东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原告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秋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曹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