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博瑞重工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铸锻机械有限公司、大某某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1820号
原告:济南***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21号F21-1-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吉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男,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田东风。
原告济南***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铸锻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3,098元,由原告济南***铸锻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知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思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