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9661号
原告: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田东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介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甲二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青,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超,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员工。
原告大***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大***重工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陆宋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荣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