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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重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971号 原告:***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1129223X,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友谊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7409423196,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