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邢台绿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尧县南杨家楼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5民初1647号
原告:***,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
被告:邢台绿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高科技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贾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隆尧县南杨家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尧县牛家桥乡南杨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主任。
第三人:隆尧县牛家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尧县牛家桥乡牛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乡乡长。
原告***与被告邢台绿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尧县南杨家楼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孔垂生
人民陪审员苏庆坤
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成文霞
人民陪审员苏庆坤
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