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周国强、贾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5财保7号
申请人:**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贾辉,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被申请人: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741543475L,住所地:隆尧县高科技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贾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贾辉、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