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邢台绿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尧县牛家桥乡南杨家楼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5民初1650号
原告:***,男,1945年11月0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被告: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邢台绿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机构代码: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高科技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贾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尧县牛家桥乡南*****民委员会。村委会地址:隆尧县牛家桥乡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隆尧县牛家桥乡人民政府。乡政府所在地:隆尧县牛家桥乡牛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乡政府乡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绿风公司)、被告隆尧县牛家桥乡南*****民委员会(以下称南***村委会)、第三人隆尧县牛家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称牛家桥乡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签订的《隆尧县牛家桥乡南*****西林地承包协议书》无效。2、判决被告绿风公司依法返还原告退耕还林承包地10.89亩。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和第二项,已经过隆尧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申字第10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原告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申请。原告虽增加了被告南***村委会和第三人牛家桥乡人民政府,但不影响前诉与后诉相同的当事人,且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已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