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5财保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桥**中兴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裴占波,河北甲信(宁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高科技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贾慧敏,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戎利,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隆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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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贾高杨,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隆尧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贾慧敏、戎利、***、贾高杨申请仲裁中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冀0525财保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50×××85,沧州银行账号为64×××02)、***(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_1,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69_0102_5)、贾高杨(**银行账号为62×××45_1)名下5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撤回保全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50×××85,沧州银行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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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_1,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69_0102_5)、贾高杨(**银行账号为62×××45_1)名下5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英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