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5财保85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桥**中兴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裴占波,河北甲信(宁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高科技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贾慧敏,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戎利,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贾高杨,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隆尧县。

—2—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0年10月29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贾慧敏、戎利、***、贾高杨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尧邢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共计6667979.16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2020年11月30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贾慧敏、戎利、***、贾高杨银行存款6667979.1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隆尧邢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价值以6667979.1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英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