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6民初99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恒盛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米吉克乡人民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恒盛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取证遇到困难,需要时间去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罗 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吾吉
书 记 员 王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