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用名:李飞),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宽,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五路东辰名苑15-1-2102。
法定代表人:谷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绍学,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绍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90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华
审 判 员 许永委
审 判 员 沈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志强
书 记 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