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5649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五路东辰名苑15-1-2102。

法定代表人:谷国权,执行董事。

被告:李建成(又名李飞),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建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户籍地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规定违反了《民诉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的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请贵院将该案移送至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户籍所在地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由本院管辖,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李建成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建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申请费80元,由被告李建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