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802民初546号 原告: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07559136XD。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巴彦淖尔市。 被告: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君诚元S4号楼二楼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888430082。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蒙古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