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919号
原告:******铭网围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铭网围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铭网围栏有限责任
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网围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原告******铭网围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