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和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润和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9049号 原告: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宏兴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510843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润和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园烁维广场4-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005505571。 原告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润和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7元,由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