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603行初65号
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220626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诸暨市财政局。住所地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002589058U。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681753046409U。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42505133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财政局、第三人诸暨市、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政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因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继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