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5980号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皋诗媛。
被告: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负责人:罗为。
被告: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