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民催8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黄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娟,女,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1185771,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汇票申请人为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阜阳市颖东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持票人为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俞菡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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