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4701号
原告:**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5658号316U室。
法定代表人:**朕,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黄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