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钴得暖业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钴得暖业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钴得暖业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