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5民初2012号
原告:南充市蜀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三街****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友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钱富,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伟力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后勤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军,该公司职工。
原告南充市蜀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伟力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该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7)川1302民初53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4月22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同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将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市蜀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蜀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蜀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南充市蜀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