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飞能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1514号
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837233037。
法定代表人:蒋忠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飞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恒大山水城三期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TW11P9C。
法定代表人:苏飞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飞能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兰州飞能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兰州飞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旭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