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8705号
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北39号。
法定代表人:蒋忠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钟延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靳志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晓琳
书 记 员 董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