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豫0328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837233037。
法定代表人:蒋忠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洛浦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3417372388。
法定代表人:陈泉奇,经理。
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豫0328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199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因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19年10月9日、2020年3月31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不动产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有豫C×××××东风牌车一辆,已被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解、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人员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于同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泉奇予以司法拘留(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陈泉奇下落暂无法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上述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款为7519910元,执行费7599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从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胜贤
审判员  郭朝武
审判员  贺耀彩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