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2民初90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蒋忠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46,726.7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6,726.7元或查封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和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有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