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2民初90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蒋忠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46,726.7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6,726.7元或查封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和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有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