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民初2496号
原告:河北**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富强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北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计618.5元,由原告河北**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董 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方煜瑾
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