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恒天益环保科技(某某)有限公司、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369号 原告:恒天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意国际9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有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恒天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恒天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天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