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2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建昌县。
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河路78号楼7#-6号门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表示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与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海
审判员 齐宏伟
审判员 吴兴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