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6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7421X7,住所地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胡士臣。
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1140058415167XU,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
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51383.57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忠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