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02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团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9日作出的(2018)辽14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155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9日作出的(2018)辽14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与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