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824民初1845号
原告:乌拉特中旗绿原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中旗托修街坊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男,1989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成年人,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原告乌拉特中旗绿原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拉特中旗绿原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拉特中旗绿原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的网围栏款10900元;2、
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网围栏15卷,200根立柱,款项8400元整,2019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网围栏3卷,11捆立柱,款项25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了2**条,共计10900元整(壹万零玖佰元整),内容为“今欠到网围栏15卷,200根立柱,合计6000+2400=8400元,捌仟肆佰元整(8400元整),欠款人:**,2019年8月15日”;“今拉网围栏2.2×200米×3卷,400×3=1200元,***11捆×12=1300元,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欠款人:**,2019年8月27日”。因原告急需该笔资金,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两份:欠条两张。证明被告**2019年8月15日,向原告购买网围栏15卷,200根立柱,款项8400元整;2019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网围栏3卷,11捆立柱,款项2500元整,出具的两**条,共计10900元整(壹万零玖佰元整)。
本庭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的举证意图及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被告在收到本院相关应诉材料及传票后,未提供任何形式的答辩及举证材料,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乌拉特中旗绿原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网围栏费用10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