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强湾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4549号
原告:甘肃省教育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强湾乡人民政府,机构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强湾乡。
负责人:**,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甘肃省教育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强湾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省教育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省教育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