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4民初1592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示,住甘肃省华亭市,自由职业。
被告:甘肃省教育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诉被告甘肃省教育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