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7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教育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上诉人甘肃省教育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3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3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省教育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