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2836号之二
原告:刘博,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甘肃省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溥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媛,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峡口东莞大堤防汛管理大厦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41900281848162N。
法定代表人:陈国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奇,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68114M。
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博与刘伟、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博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7元,减半收取计4008.5元,由刘博负担。
审 判 长 廖 锐
审 判 员 邹 玉 萍
审 判 员 索朗普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斯郎措姆
书 记 员 伍金曲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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