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01民初2639号
原告(反诉被告):曹明,男,1988年8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新疆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原告(反诉被告):杨阳,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黑龙江省安庆市人,新疆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原告(反诉被告):刘小勇,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人,新疆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原告(反诉被告):周晓锋,男,1990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新疆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原告(反诉被告):李双勇,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新疆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原告(反诉被告):吴璇,男,1995年2月3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新疆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原告(反诉被告):陶伟顺,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山东省聊城县人,新疆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友,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开发区川渝大厦17楼1704室。
负责人:陈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泓旭,新疆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恪海,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被告: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峡口东莞大堤防汛管理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曹明、杨阳、刘小勇、周晓锋、李双勇、吴璇、陶伟顺与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被告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曹明、杨阳、刘小勇、周晓锋、李双勇、吴璇、陶伟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曹明、杨阳、刘小勇、周晓锋、李双勇、吴璇、陶伟顺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曹明、杨阳、刘小勇、周晓锋、李双勇、吴璇、陶伟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方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热那古力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