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374号之二
原告:***菲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工业园惠安大道813号。
法定代表人:肖卫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俞丽,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阿其拉图。
本院在审理原告***菲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菲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菲克建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菲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