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普菲克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3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普菲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工业园惠安大道813号。
法定代表人:肖卫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俞丽,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阿其拉图。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武汉普菲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鄂0111民初23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713.8元。申请人武汉普菲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普菲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713.8元的冻结措施。
本案申请财产保全费1298元,由申请人武汉普菲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