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普菲克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普菲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11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港华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60幢5层501-11。
法定代表人:施春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菲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工业园惠安大道813号。
法定代表人:肖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宗,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港华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与被上诉人***菲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菲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港华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港华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普菲克公司的诉讼请求。2、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不予支持普菲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驳回普菲克公司的诉讼请求。3、由普菲克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1、普菲克公司未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及并存在质量问题。2、普菲克公司提供安装的产品数量、品牌都不符合合同约定,未向港华公司提交品牌证明、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3、一审法院对港华公司在开庭后提出的反诉未受理,属于程序违法。4、本案所涉价款应据实结算。
被上诉人普菲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港华公司上诉事实与理由与实际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菲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港华公司立即向普菲克公司支付货款108,984.24元;2、判令港华公司立即向普菲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8,984.2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13%为标准,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港华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送达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份,普菲克公司与港华公司签订《工程供货/安装合同》一份,约定普菲克公司向郑州融创天璟园会所项目供货80C百叶(含安装),合同总价款为294,552元。付款方式为港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普菲克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8,365.6元);港华公司在验收普菲克公司送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普菲克公司支付总价款的30%(即88,365.6元);普菲克公司安装完毕港华公司7天内派人验收,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港华公司支付普菲克公司总价款的37%(即108,984.24元);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届满后港华公司于普菲克公司递交付款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第六条约定1、港华公司收到普菲克公司的完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验收,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须验收完毕;2、验收质量不合格,普菲克公司应当维修,不能维修的应当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普菲克公司自行负责;3、港华公司未在上述时间验收,视为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4、港华公司验收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交给普菲克公司,否则视为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第七条约定1、港华公司需要变更工程内容应当书面通知普菲克公司,因此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给普菲克公司造成的额外支出应当补偿;2、普菲克公司需要变更工程内容应经港华公司书面同意;3、预先已确定工程量的变更,导致的价格变动由双方商定并形成文字记录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合同尾部附有项目报价明细一份,并在该明细的下方备注:“1、以上数量根据图纸尺寸得出,总报价按实际数量计算,报价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为准;2、以上各类产品具体参数,另详见其他说明文件;3、以上报价不含脚手架,现场水电及总包配合费等其他费用。含本产品配件、运费、安装费、税费;4、产品免费保修时间为两年。”
另查明,普菲克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向港华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88,365.6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于2018年9月29日向港华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88,365.6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于2018年11月3日向港华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08,984.24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港华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普菲克公司付款88,365.6元,于2018年10月15日向普菲克公司付款88,365.6元。港华公司认可收到普菲克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为108,984.24元的增值税发票,并已抵扣。
还查明,普菲克公司于2018年10月份安装完工后口头通知港华公司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普菲克公司与港华公司签订的《工程供货/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关于合同总价款的认定问题。虽然在合同的报价明细下方备注有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为准的内容,但《工程供货/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总价款为294,552元,并附有详细的项目报价明细,结合合同第七条的内容,可以得出合同总价款294,552元为包干价,如果需要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港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以书面形式对合同总价款294,552元有异议。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所涉合同的总价款为294,552元。关于普菲克公司是否已完成了供货及安装义务的问题。依据《工程供货/安装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港华公司应在普菲克公司口头通知其验收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如果验收发现问题需以书面形式向普菲克公司提出;但本案中港华公司在接到普菲克公司口头通知其进行验收后并未以书面形式向普菲克公司反映验收的结果,依约应认定为验收合格。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普菲克公司已完成了供货及安装义务。综上所述,普菲克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港华公司理应按时支付货款。现港华公司拖欠普菲克公司货款108,984.24元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普菲克公司要求港华公司支付货款108,98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8,984.24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7.1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支持港华公司支付普菲克公司货款108,98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8,984.24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港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普菲克公司货款108,984.24元;二、港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普菲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8,984.24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普菲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由港华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普菲克公司提交2019年10月31日光盘,该光盘中有普菲克公司经理及员工到项目现场拍摄的照片与视频,证明现场涉案百叶设备均是可以正常运行的。港华公司质证意见:普菲克公司是第四次到项目现场,所拍摄的照片与视频是在维修好后拍摄。本院认证:港华公司对普菲克公司提交的光盘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关于港华公司提出普菲克公司未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安装的百叶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意见,经查,2018年8月,普菲克公司与港华公司签订《工程供货/安装合同》中约定“完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验收,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须验收完毕……港华公司未在上述时间验收,视为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普菲克公司安装完毕的时间为2018年10月,现合同约定的2日验收期早已届满,且港华公司已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一、二笔款项,应视为普菲克公司安装的百叶已验收完毕。且在本案二审期间,普菲克公司已提交对项目现场百叶的照片及视频,可证明百叶安装项目正常使用。故对港华公司提出普菲克公司没有完成安装义务并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港华公司提出普菲克公司提供安装中使用的产品的数量、品牌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上诉意见,经查,合同所附的《项目报价明细》已对品牌、数量、单位、价格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中并未约定普菲克公司向港华公司提交品牌证明、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等的义务,即使普菲克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件,仅系普菲克公司的从给付义务,不能成为港华公司拒绝依约支付货款的抗辩事由。关于港华公司提出其在一审法院对其开庭后提出的反诉未受理的上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对反诉提出的期限确定为“法庭辩论结束前”,港华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港华公司提出本案所涉价款应据实结算的上诉意见,因双方在《工程供货/安装合同》中对安装的总价进行了约定,合同所附的《项目报价明细》系对所使用的材料及控制系统的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的明确,该合同并无约定据实结算的条款,对港华公司提出据实结算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港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上诉人北京港华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隽
审 判 员  蹇鹏飞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鲍 刚
书 记 员  褚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