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3民初230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百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宪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凤,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百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得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孔宪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亮、朱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9.12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止;(自2018年6月29日,以49.126万为基数按年利息6%暂时算至2020年5月2日计:55184.87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湿式静电除尘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一台1**管的湿式静电除尘设备,总价款为¥97.18万元;约定保质期满(两年)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18日、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共计支付货款48.054万元,尚欠货款49.126万元;设备安装于2016年7月完工,调试完成,交予被告正常使用。设备安装完工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执行董事马立新讨要上述欠款,被告均以没过保质期为由进行推诿,让原告很是无奈,但至2018年后,保质期已过,原告又多次找到被告执行董事马立新讨要货款,被告又以原告不来结算、大火损失等原因推诿。原告在2019年8月3日最后一次向被告讨要后,对被告的失信行为彻底失望和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国辰公司辩称,1、签订合同施工属实,但因为原告施工过程中安装行动给被告整个工程造成很大损失,在安装行动中因原告的原因造成了重大火灾。在保质期内原告所安装的工程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也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在此,被告提出反诉。2、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没有完成调试及调试成功,第三笔、第四笔付款不到付款节点,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不应支付。3、根据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
国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百得公司赔偿反诉原告损失5535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湿式静电除尘工程合同书》,约定由供方百得公司向需方国辰公司提供1台1**管的湿式静电除尘设备。合同约定“由于设计、制作、施工等不合理、不规范造成。此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环保部门的罚款;同时不排除需方诉讼的权利”,供方“负责湿电系统的组装等现场施工”、“负责现场施工进度、人员安全管理、独立承担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责任”、“负责所有湿电系统范围内的设备的供货、安装及系统调试”。2016年4月20日,案涉工程因百得公司在湿电系统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导致失火事故,即将完工的工程全部毁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此给予国辰公司10万元的罚款,且甲方要求将工程按照原合同(合同总价415万元)重新启动该工程,且增加了38500元的工程量。完工后,因反诉被告实际提供的湿电设备仅有168根阴、阳极管,少了20根;且验收时百得公司提供的湿电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甲方扣减了国辰公司100万元工程款,最终收到的工程款只有325万元。因此,综合反诉被告两次施工的事实,按照合同约定,上述共计5535500元的损失应当由反诉被告承担。
百得公司针对反诉请求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反诉原告工地出现火灾,根据本诉原被告双方所出示的证据,其施工人员为反诉原告方,同时,根据晨阳公司所做出的认定和处罚均是对反诉原告做出,由于反诉原告的电焊工操作不规范造成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反诉原告承担。同时,根据反诉原告反诉状显示事故发生于2016年4月20日,其反诉已过诉讼时效。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反诉书双方均已确认静电除尘设备验收合格,同时此设备至今被晨阳公司正常使用,不存在反诉原告所称质量不合格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百得公司、国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4日,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公司)与国辰公司签订《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煅烧烟气改造脱硫、脱硝、除尘系统合同书》,由国辰公司为晨阳公司提供煅烧烟气改造脱硫、脱硝、除尘系统,合同总价款415万元。双方签订的《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煅烧烟气改造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技术协议》指明该工程包括工程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具备的工艺系统设计、设备选型/采购、制造/运输、土建设计、施工及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安装督导、调试督导、试运行、考核验收、人员培训和最终的交付投产。
2015年12月2日,国辰公司与百得公司签订《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煅烧烟气改造脱硫、脱硝、除尘工程合同书》,百得公司为国辰公司提供1台1**管的湿式静电除尘,总价为97.18万元。供方责任:1、负责湿电系统的组装等现场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的现场管理;2、负责现场施工进度、人员安全管理,独立承担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责任;3、负责指导甲方整个脱硫、湿电系统的工艺技术,保证湿电入口粉尘浓度,确保整体稳定达标排放;4、负责除条款3.1.1中需方所负责外的其他所有湿电系统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供货、安装及系统调试。
湿式静电除尘器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火灾。晨阳公司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单》记载,事故经过:2016年4月20日,晨阳公司一期加工脱硫外包项目进行塔体焊接施工。11:00左右国辰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湿电内十字架焊接施工。11:50左右电焊工程建云(档案编号370XXXXXXX203)完成焊接收工出塔。12:05分焊渣引燃7米处塔内PP板、树脂等可燃物,随后火势蔓延到整个上部。晨阳公司人员发现事故地点冒烟后,立即启动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扑救并上报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同时拨打119。随后,市区安监、消防部门及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指挥灭火。12:30分左右,事故地点明火已被扑灭。事故造成9米玻璃钢外壳燃烧化为灰烬,下体玻璃钢变形。原因分析:1、电焊工程建云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监护人马伟(国辰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3、作为该项目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田业来未按安全管理要求阻止违章人员进入施工,属于管理缺位,应负主要管理责任,项目组成员张合义经理未对工程施工尽到二级工程监管责任,应负次要管理责任。
2016年5月13日,晨阳公司《关于“事故处理报告”5.13回复的函》载明:5月13日收到贵公司对《关于国辰公司火灾事故处理的报告》中“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国辰公司全部承担”和合同货款等问题,答复如下:1、火灾事故已经责任明确,损失为火灾事故施工现场可见损毁物品。2、煅烧炉烟气改造脱硫、脱硝、除尘系统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重新启动后,将严格执行2015年11月14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贵我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第六条款价格与支付的约定。
2016年8月12日,晨阳公司与国辰公司签署《一期脱硫项目安装验收整改项》,一、合同书审查:有8条整改项(包括湿电系统168根阴、阳极管不符合合同约定180根);二、技术资料审查:13条整改项;三、工程现场状况:1、脱硝系统9条整改项,3、原烟气进口烟道部分4条整改项,4、烟囱1条,5、降温塔、吸收塔和湿电除尘27条整改项。
2018年1月,国辰公司对晨阳公司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晨阳公司提起反诉。经调解国辰公司同意晨阳公司扣除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将剩余工程款及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双方对本案工程别无其他纠葛。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鲁0811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
百得公司提供对公对账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宗,国辰公司两次向百得公司转款2016年2月18日389000元、2016年3月21日91540元,共计48.054万元。百得公司已为国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18万元。国辰公司提供2016年3月24日百得公司收到承兑汇票20万元的收据及银行承兑汇票存根联2张,由百得公司孔庆瑶收取。
2016年4月21日,百得公司给国辰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说明因我公司没有电焊操作人员,本项目聘用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程建云为我公司电焊工进行现场焊接工作,特此说明。济南百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孔宪文2016.4.21”。
百得公司认可湿式静电除尘器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火灾的事实,但认为火灾仅烧毁了静电除尘器的玻璃钢外壳,百得公司及时进行更换,并未造成什么重大损失。
百得公司向国辰公司催要下欠款项,国辰公司以湿式静电除尘器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火灾,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拒绝向百得公司付款。百得公司提供2019年8月31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一份,以证明百得公司一直向国辰公司主张设备欠款。
国辰公司另提供《火灾现场照片》、《设备订货合同》三份、《晨阳增补塔外管道管件合同》一份、《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济宁晨阳工地2016年5月、6月、7月、8月工人工资发放表》等资料一宗,以证明火灾事故造成其部分设备被烧毁,其公司重新订货安装,造成货款损失1584000元、工人工资损失185516元。百得公司对国辰公司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百得公司与国辰公司签订的《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煅烧烟气改造脱硫、脱硝、除尘工程合同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百得公司“负责湿电系统的组装等现场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的现场管理”,百得公司出具的《说明》认可是百得公司聘用国辰公司的程建云进行现场焊接工作。根据《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单》的记载“电焊工程建云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百得公司履行合同中发生火灾事故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履行不当的违约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国辰公司积极应对与晨阳公司达成涉案工程重新启动的一致意见。2016年8月12日,晨阳公司与国辰公司签署《一期脱硫项目安装验收整改项》,工程进入验收整改阶段。2018年4月9日国辰公司与晨阳公司的合同纠纷调解结案。表明涉案工程因火灾造成晨阳公司的损失已处理完毕。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外,国辰公司并未对百得公司提供设备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应视为百得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符合标准。百得公司要求国辰公司支付下欠合同价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双方的纠纷系因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而引起,百得公司要求国辰公司支付设备欠款,而国辰公司则要求百得公司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引发诉讼,双方均未停止向对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而引起中断并重新计算。国辰公司主张本案本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百得公司主张本案反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国辰公司的反诉请求。根据《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单》的记载“事故造成9米玻璃钢外壳燃烧化为灰烬,下体玻璃钢变形”,火灾仅造成玻璃钢外壳烧毁,并未造成塔外设备损坏,且百得公司及时更换了玻璃钢外壳,因火灾事故给国辰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即为晨阳公司对国辰公司的100万元经济损失扣款。现场进行焊接工作的电焊工虽然由百得公司聘用,但其为国辰公司的员工,且国辰公司的现场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是造成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百得公司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百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1260元;
二、由反诉被告济南百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反诉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损失500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4元减半收取4632元,由被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274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52元,反诉被告济南百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刁梅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