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齐河中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齐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河中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设备款223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3245元。
在执行过程中,目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齐河中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于2022年11月19日前支付申请人五万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五万元;于2023年5月1日前支付十万元,直至全部款项结清。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