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8325号
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18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510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4号楼3**10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济南三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镇济太路2号(国道220线与济太路交叉路口西8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第三人济南三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